一、核心救济措施
反倾销
定义:针对外国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如国内市场价格或成本)在本国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所采取的抵消性措施。
要件:需同时证明存在倾销行为、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或威胁,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
措施形式: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倾销幅度)、或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
反补贴
定义:针对外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出口企业提供专项性补贴(如直接资助、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导致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补贴分类:
禁止性补贴:如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WTO明确禁止);
可诉补贴:具有专向性且造成他国产业损害的国内支持措施;
不可诉补贴(已失效):原指研发、环保等非专项补贴。
措施形式:征收反补贴税或达成价格承诺。
保障措施
定义:在进口数量激增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时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
特点:不要求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但须证明进口增长由不可预见情况或履行WTO义务引起。
措施形式: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且须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出口方。
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8年。
特殊保障措施
定义:仅针对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实施门槛较低。
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的特保条款已于2013年12月失效。
二、调查核心概念
损害认定
实质损害:已对国内产业造成显著不利影响;
实质损害威胁:损害虽未发生,但证据表明其迫近;
实质阻碍:严重妨碍国内新产业的建立。
同类产品
定义:与进口产品相同或特性最相似的国内产品,依据物理特性、用途、可替代性等综合判定。
国内产业
定义: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其产量占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代表性标准:支持申请者的产量需占支持与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且不低于国内总产量的25%。
三、程序与计算方法
正常价值与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通常按出口国国内市场售价、或第三国出口价格、或“成本+合理利润”的构成价值确定。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以百分比表示。
归零法
定义:计算倾销幅度时,将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交易(“负倾销”)计为零,仅累加“正倾销”部分,从而人为提高最终税率。
现状:已被WTO多次裁定为违规做法。
分别税率
定义:调查机关为应诉企业分别计算单独倾销幅度。未获单独计算的企业可适用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
可获得信息
定义:若利害关系方不配合提供数据,调查机关可依据已掌握信息(包括对不合作方不利的证据)作出裁定。
复审机制
期间复审:调整现行反倾销/反补贴税率;
日落复审:决定到期措施是否延续;
新出口商复审:为原调查期未出口的企业确定单独税率。
四、特殊规则与争议实践
市场经济地位
影响:若出口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进口国可选用第三国(替代国) 数据计算正常价值,往往导致高额倾销幅度。
外部基准
定义: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弃用中国国内数据而采用第三方基准(如他国利率)计算补贴幅度,易导致税率被高估。
特殊市场状况
定义:少数国家在反倾销中认定出口国市场存在“扭曲”(如原材料价格干预),进而拒绝使用其国内售价,改用其他方法推算正常价值。
五、关联机制与行为
贸易壁垒调查
定义:一国调查他国政策或做法是否构成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标准、配额等),并视情采取反制措施。
美国337调查
定义: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或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调查,可发布排除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贸易保护主义
狭义界定:通过滥用关税、非关税壁垒或违规补贴,限制进口并扶持本国产业的政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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